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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方,袁绪卓 | 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研究
日期 2025-05-11 11:21   点击:



作者简介

周方,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专项项目(完善和发展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兼任商务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专业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与文化遗产保护。

袁绪卓,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摘  要

非遗新质生产力是以非遗为核心内容、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文化新质生产力,追求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地实现非遗的传承和发展,拓展了劳动者、强化了劳动资料、升级了劳动对象。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以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创新,而这离不开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全局保障和有力支撑。因此,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价值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以科技和文化两大要素的创新研发与交互演进,创造非遗知识产权储备;以完善非遗数据知识产权流转机制、建设非遗产业营商环境,促进非遗知识产权运用;以明确权利主体、破除权属困境、界定权利内容、平衡价值配置,完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以建设管理服务平台,提升从资源管理到交易服务的全流程治理水平。


关键词

非遗新质生产力;新发展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和力量源泉。以文化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非遗传承发展并催生新质生产力,进而形成和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是在文化层面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非遗新质生产力是文化新质生产力在非遗领域的具体呈现,是对以非遗为核心内容的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凝练,也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体现。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并提升治理水平,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高效保障和有力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的要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发展新质生产力”进行了具体部署,将“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列为2024年第一项工作任务。新质生产力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对新时代我国生产力发展实践的理论总结,为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劲动能。

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和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突出了文化建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地位。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的“七个着力”的重大要求,强调“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和力量源泉。在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传承发展非遗有了新的价值内涵。

我国非遗资源储量丰富,截至2024年12月,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在1557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有44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近年来,非遗消费总体呈现增长态势,非遗品牌和非遗产业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商消费报告(2023)》显示,2023年淘宝和天猫平台的非遗商品成交额达1073.2亿元,同比增长37.7%。《2024抖音非遗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抖音平台国家级非遗相关视频累计分享量同比增长36%,国家级濒危非遗相关视频数量同比增长33%。可见,非遗传承已然形成新的发展态势。在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新质生产力为引领,探索以非遗传承发展推动实现资源高效转化与产业转型升级,协同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路径,成为理论和实践的未决命题。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推动非遗传承发展并催生新质生产力,进而形成和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是文化层面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非遗新质生产力以中华民族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发展内核,是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推动力形成的高科技生产力,是依托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形成的高效能生产力,更是实现新型文化供需平衡的高质量生产力。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及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所构成的新型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上层建筑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具体到非遗领域,首先,非遗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和文化为双轮驱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依托载体,以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目标。因此,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的创新激励功能,保护创新成果、促进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推进非遗产业创新。其次,非遗兼具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内容,而围绕非遗本身进行的保护和利用活动牵涉各方的权益平衡。因此,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的利益平衡机制,优化创新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利益共享与价值平衡。最后,非遗新质生产力是面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文化新质生产力,是依托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市场供需平衡的高质量生产力。因此,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的市场导向功能,促进市场调节功能的效益最大化,形成更高质量的供需动态平衡,将非遗的市场潜力现实化。基于此,研究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治理,一是要明确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二是正确把握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的价值导向,三是探索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的具体实现路径。


二、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

明确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理论逻辑,是探讨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方法论前提。这里基于文化新质生产力理论,从生产力系统的各个要素出发,分析非遗新质生产力的要素特征,进而具体分析非遗新质生产力的产生机理,旨在为探索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路径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一)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可以说,新质生产力通过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驱动生产力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文化新质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在文化领域的新质态、新类型,是新质生产力所代表的高质量发展逻辑在新时代文化生产、消费、交换等领域具体延展的结果呈现,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可为新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文化根基和精神引擎。文化新质生产力是通过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将新质生产力的动能优势融入文化产业的生产力质态,具备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在生产逻辑上,文化新质生产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为主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依托,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为核心。

非遗新质生产力是文化新质生产力在非遗领域的具体呈现,是对以非遗为核心内容的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进一步凝练。非遗新质生产力具备文化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属性与特征,又因非遗之特殊性而形成其独特的概念内涵和产生机理。具体可将非遗新质生产力定义为: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驱动,以非遗传承保护和发展利用为核心内容,以生产力要素系统升级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先进科技深度融合,通过应用新技术、构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领域,追求非遗传承发展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文化生产力质态。

非遗新质生产力不仅是文化新质生产力在非遗领域的生动表现,也构成了文化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新”在于,以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双轮驱动非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技术应用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革新,以科技和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在文化生产、消费、交换等领域形成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非遗新质生产力的“质”在于,依托高端制造业与非遗文化产业的创新升级和产业融合所形成的驱动力,通过创新科技与非遗传承发展活动中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优化组合,升级生产力要素系统,最终提升非遗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生产力的质态跃迁。

(二)非遗新质生产力的要素特征

从生产要素看,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力系统由新型传承发展主体、新型传承发展手段、新型传承发展内容三部分构成(如图1,省略)。非遗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为双轮驱动,其中的科技创新驱动力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科学技术为核心。数字技术应用于非遗传承发展的生产力要素系统,通过拓展非遗传承发展主体、强化传承发展手段、升级传承发展内容,培育新型劳动者、创造新型生产工具、拓展新的劳动对象,进而推动生产力系统的全面升级和深刻变革,而这也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底层逻辑。

1.拓展非遗传承发展主体

非遗新质生产力系统中的劳动者是提高文化生产效率,发掘非遗事业、非遗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根本力量。非遗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有力拓展了非遗传承发展的主体范围,使劳动者表现出高效能的特征。非遗新质生产力系统中劳动者的提升主要体现为传承发展主体的多元化和年轻化,以及劳动者传承发展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新技术的应用使政府部门、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普通公众都可以成为非遗传承发展的主体,从而突破了传统口传心授传承方式的桎梏,削弱了传承主体高龄化趋势的消极影响。同时,数字孪生、虚拟现实等新型传播技术的应用更易激发年轻一代对非遗的浓厚兴趣,吸引他们积极参与非遗的传承发展实践。另一方面,新一代的非遗传承主体以尖端技术武装自身,因而使其能够创造更大价值,使非遗的经济效益和产出效率大幅提升,强化了非遗传承主体的物质能力与发展动力。

2.强化非遗传承发展手段

非遗新质生产力强化了非遗传承发展的手段,使劳动资料表现出高科技的特征。先进科技在劳动生产中的应用是新质生产力最显著的特征,新时代非遗的传承发展在技术应用方面同样具备数字化、智能化特征。借助数字技术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和分类检索体系,实现了非遗资源的数字化留存;通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非遗的多维展示;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拓展了传播渠道,使非遗资源从“稳定形态”转变为可共享、可再生的“流变形态”。总之,非遗的传承发展因科技创新实现了劳动资料的全面升级,大幅促进了非遗传承的效率提升与广度扩展,呈现活化展示态势与多态流变多向交互的特点。

3.升级非遗传承发展内容

非遗新质生产力升级了非遗传承发展的内容,使劳动对象表现出高质量的特征。例如,数字技术嵌入非遗资源,大幅扩展了传承发展内容的广度与深度。首先,数字技术应用于非遗资源的采集和储存,产生了数据形态的非遗数字化成果,扩大了非遗传承发展的劳动对象范围。可以说,数据的可塑性、流变性、共享性使其成为非遗最主要的传承载体。其次,非遗并非孤立的技艺、美术、曲艺、民俗等知识客体,文化内涵是其不可剥离的组成部分,而数字技术的应用使非遗的传承情景和文化意蕴得以最大限度保留,并一同得到传承和发展。在非遗新质生产力的作用下,伴随劳动对象的升级,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文化生产要素被激活,增强了非遗资源跨领域创新、跨行业融合的可能性,更提升了非遗产品和非遗服务的质量,拓宽了新型非遗产品和服务的流通渠道,进而推动了非遗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非遗新质生产力的产生机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数字技术的创新突破与迅猛发展,非遗的传统生态正发生深刻转变,科技赋能非遗传承发展已然形成了内生动力,以及活态化传承发展模式。非遗传承发展的新质生产力进路按照从传承保护到发展利用的逻辑顺序展开,以非遗知识产品为对象,从数字化保存资源、传播多维度拓展、内容创造性转化、产业融合式发展等四个方面产生创新驱动力,进而打造非遗传承和发展的新模式(如图2,省略)。

1.数字化保存非遗资源

非遗的数字化储存保护活动开展已久,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开始推动“世界记忆遗产”(Memory of the World)项目。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0年,原文化部启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并将其纳入原文化部的“十二五”规划。现阶段,科技赋能非遗资源储存保护方面呈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的数字虚拟形态储存特点,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使非遗资源能够以数据系统为载体进行存储,并创建了“数字孪生体”,甚至使非遗进入网络原生虚拟社区,实现了非遗的“数字化生存”。从文化传承的视角来看,借助数字孪生技术为非遗构建数字化生存的虚拟空间,深度挖掘、储存、分析、关联非遗资源信息,能够有效激活非遗的内生文化基因,开拓文化传承链条的新路径。从经济视角来看,非遗与数字技术在资源储存上的深度融合能够激发创新驱动的活力,有力推动非遗传承的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在链条源头为催生新质生产力做好准备。

2.多维度拓展非遗传播

数字技术和新型信息媒介拓展了非遗的展示场域和传播途径。经过信息化、数字化处理的非遗资源能够实现再生性的循环发展,非遗的转化价值、经济价值通过新型媒介传播得到极大提升。在新质生产力视角下,非遗传承在文化传播层面主要形成以下特征:第一,交互性活态传播。依托数字技术建立的互动数字叙事模型(Interactive Digital Narrative)搭建跨媒体平台,能够提供多样化的叙事表达方式和更广阔的交流平台,实现受众对非遗文化的沉浸接触、深度参与和互动。同时,数据传播形式能够消除文化传播的隔阂,改变受众的被动地位,实现从传统的线性单向传播转变为面性互动传播。第二,数字化虚拟传播。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投影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支持下,非遗得以实现“参与+再现”式传播,通过虚拟教程和实物制作方式传承非遗技艺,借助场景搭建和氛围营造再现非遗文化艺术与民俗礼仪。第三,跨文化区域横向传播。非遗具备显著的地域特性,而高效便捷的信息网络环境和多平台、多媒体的传播途径,以及无线移动设备的广泛应用,使得非遗传播能够突破地域限制,深入、交叠覆盖原生区域之外的认知群体,进而构建跨文化区域的共享融合格局。第四,跨文化圈层纵向传播。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不同文化圈层的受众能够实现多向互动,进而实现非遗的融合式交流传播与创新传承发展。

3.创造性转化非遗资源

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要求以科技创新驱动非遗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具体而言就是:第一,非遗资源的创造性转化首先表现为非遗知识产品的创新与再创造,这也是文化资源的自我再生。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能够为各种非遗资源的创意成果生成搭建创作空间,这就使得基于非遗进行的文艺作品、文化IP、标志符号的创作在主体上解除了文化资源占有的限制,涌现更多接续式创作、分众式创作、互动式创作等新的创作形式,并通过多元化的转化与呈现方式进行反复提炼与利用,有效激发非遗文化创新创造的巨大潜能。第二,多元跨界融合使非遗资源实现生命力的外向延伸。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科技创新驱动下,非遗资源展现出更强的渗透力与高度的关联性;另一方面,非遗的数字化、虚拟化储存形态使非遗资源的系统性和多样性得到最大限度呈现,进而使非遗的类别属性和融合广度得到拓展。这两方面特点决定了非遗在多元跨界融合层面具有巨大的创新驱动力,并推动非遗商标、非遗地理标志和非遗专利等知识产品形态加速发展。

4.融合式发展非遗产业

发展非遗产业新形态、新模式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最终环节,向产业外延融合发展的非遗产业形态将逐渐成为主要发展模式,而非遗融合式发展业态更能产生文化和经济的双重创新价值。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目标,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非遗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主要从新业态发展和非遗产业链条升级两方面推进。具体而言就是:第一,非遗产业新业态发展。科技赋能使非遗产业具备了强大的融合性、延展性与联动性特点。同时,在新的消费需求刺激下,非遗与科技的深度融合能够激发“非遗+”跨行业融合的新型多元业态。例如:凭借数字技术等,实现数字影音、虚拟现实、动漫游戏、云直播、沉浸式互动体验等消费模式创新;通过短视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等,实现“非遗+制造”“非遗+教育”“非遗+农业”等行业融合业态创新;借助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实现“非遗+文旅”的创新发展。第二,非遗产业链条的不断升级。数字技术的应用使非遗IP等产业要素在以非遗为核心的产业链上顺畅流动,而这主要得益于非遗资源及其创意产品数字化后所具有的可塑性和流变性特征。


三、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的价值导向

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附着于非遗资源及其衍生文化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通过交易流转产生社会经济价值的过程。因此,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以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内核,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价值导向,完善全流程知识产权治理。

(一)创新价值导向

非遗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生产力。知识产权作为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法权,与知识、文化、技术等元素密切相关。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功能,形成非遗传承发展的新态势。首先,着力促进制度创新。实现对非遗新质生产力强有力的科技、文化创新要素支撑,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必然要求。要以变革规制体系和治理模式为首要任务,以制度的创新完善推动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和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引导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促进非遗保护工作进步和非遗产业深度转型。其次,着力促进科技创新。在非遗新质生产力的产生机理中,生产要素系统升级首先对科技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以技术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全链条生产要素系统的升级。最后,着力推动文化创新。非遗文化新业态中的保护,表达了科技创新与非遗碰撞激发文化传承新模式的内涵。非遗文化新业态中的利用,要求基于非遗产生的创意产品能够挖掘非遗文化内涵、拓展产品形态,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治理应强化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二元核心的工作机制,着力打通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堵点和卡点,营造以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为目标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协调价值导向

以协调理念为视角,以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为目标,知识产权治理应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关系的协调:第一,在治理主体层面,要实现公权力主体与社会主体多方参与的协调,以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交叉联动的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治理机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环节的制度运行成本和收益的总体平衡。要构建以公权力主体作为非遗知识产权治理核心、社会组织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发挥好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非遗行业协会在公权力的“硬法”治理之外所能提供的“软法”治理功能。第二,在治理路径层面,要协调好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关系,以及非遗转化利用与文化传承“本真性”价值之间的关系。非遗本身作为群体性的公共资源,在财产价值之外,更附着了由民族历史文化积淀而形成的精神价值。因此,既要激励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焕发其经济价值,也要通过责任条款,确保文化传承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切实维护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价值。第三,在治理手段层面,要协调好非遗领域的多类型知识产权,尤其针对数字技术赋能非遗文化保护利用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要制定统一、具体的标准,完善权属、责任等规制内容。

(三)绿色价值导向

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要强调绿色理念,厚植非遗传承发展的绿色底色。一方面,要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促进创新,引导开发具备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显著优势的创意产品,构建生态友好型非遗资源开发、转化、传播和利用新格局;另一方面,要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优先扶持非遗转化利用的绿色技术及产品,加强此类技术和产品的专利、商标以及地理标志的赋权保护。

(四)开放价值导向

非遗是民族的,同时也是世界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和彰显民族文化内涵与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加强非遗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治理,需要秉持开放理念,推动内外联动发展,增强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能力。要以传承发展民族文化内涵为第一要旨,增强文化自信与文化影响力。在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非遗资源的文化传播环节要坚持守正创新,在坚守中华文化主体性基础之上,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在非遗资源转化的产业发展环节,要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合作关系,从国家层面统筹推进非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稳步推动非遗领域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五)共享价值导向

利益平衡与价值共享是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知识产权治理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治理环节,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确保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定分止争的同时,更加关注非遗资源的价值转化效率和经济效益产出。要促进非遗传承人、传承群体与再创作智力成果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共享,同时合理划定非遗资源开发及其转化利用的范围,以实现长期、稳定的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其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一种用以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的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并相互赋能,能够产生乘数和倍增效应。可以说,非遗散落分布于祖国各地,其中大多又扎根于乡土民间。基于这一特征,知识产权治理应当发挥好知识产权作为活跃生产要素的作用,在地化地实现非遗效益转化,进而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平衡地域发展水平,实现更高水平的价值共享。


四、非遗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治理路径探析

在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贯穿始终的生产要素,是科技、文化、产业的交汇融合点,也是非遗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最大公约数。着眼于非遗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从非遗资源数据化、虚拟化保存到非遗文化数字化、活态化的跨圈层、跨地域传播,从非遗资源自我再生、外向延伸转化到非遗产业发展,构成了非遗新质生产力发展机理的核心板块。围绕这一核心板块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维度,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创造维度: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促进全方面非遗转化

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二者之间的互动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力,同样也是催生非遗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动力。在创新价值的引领下,非遗新质生产力从创造维度对知识产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创造非遗知识产品在规模、结构和质量上的足额增量。

1.培育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

生产力要素系统的全面升级要求以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技术革命性突破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要以创新价值、绿色价值为引领,紧密结合非遗传承主体、传承手段、传承内容,围绕非遗资源保存和文化传播开展新型技术研发活动,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标准的确立和执行,增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储备。首先,要突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要求,明确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目标,持续优化制度架构和方针政策,为非遗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激发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开发和自主创造的活力与动力,提升非遗产业整体知识产权储备的价值和质量。其次,要坚持战略导向,重点提升非遗传承关联领域的技术研发水平,助力关键技术突破和行业标准的树立,建立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服务、技术标准等于一体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2.促进全方面、多样化的非遗转化

坚持创新价值和协调价值导向,通过非遗资源转化和产业成果创新,全方面、多样化地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同时,基于非遗的转化利用,获得著作权和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继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二次创作、传统技艺的深入研创、民俗礼仪的商业化开发等。在这里,“全方面”是指非遗类别的全方面,即全面地包含各种应当受到保护传承的、可开发利用的非遗资源。“多样化”是指知识产权类别的多样化,即形成以著作权为主、其他工业产权全面发展的非遗转化利用知识产权储备。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应发挥文化创造和激励功能,促进非遗内容的转化创新,通过明确权利内容、划定权利边界,提升知识产权的交易价值,降低权利纠纷的法律风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文化创造活力;另一方面,要着眼于非遗的乡土特色,结合文化内涵、转化利用途径、受益人群体等要素综合研判,树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赋权标准,完善相关审批程序,例如鼓励非遗商标和非遗专利的授权申请、完善技艺型和医药类非遗商业秘密保护等,实现非遗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储备的高质量、高价值和多样化增长。

(二)运用维度:完善数据知识产权流转机制,打造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治理的运用维度是以促进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新质生产力系统参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积极表达知识产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属性为目的。如前所述,非遗转化利用及其成果的产业化是加快形成新动能、发展新业态的关键环节,非遗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转化也是在这一环节密集进行的。因而,要着力促进非遗知识产权的运用,使知识产权贯通非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过程,并作为核心要素参与系统内各要素的协同与集聚,促进知识产权与非遗产业的融合发展。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在知识产权运用的客体方面,以数据为手段贯通知识产权的流转应用链条;在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方面,以市场经营主体为中心,打造非遗产业新业态的营商环境。

1.完善非遗领域的数据知识产权流转机制

当前,数据知识产品已经成为非遗文化传播、非遗转化利用中知识产权的主要客体形式,数据的经济价值在这一链条上的流通中不断正向积累,非遗新业态发展早已无法摆脱数据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因此,需要完善数据形态非遗知识产权的流转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的流通和交易效率,进而实现非遗知识产权的高效运用、新质生产力系统的高效运转。2022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构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旨在根据数据流转过程中数据的流转行为方式配置产权,强调以数据的流通流转促进数据市场建设。在新质生产力视角下,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非遗数据知识产权确权机制。深圳市已率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对符合智力成果标准的数据知识产品主体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非遗数据知识产权亦可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公示公信的凭证,进而实现合规流通和交易转换。依托这一制度,非遗数据知识产权可以数据形式实现权属证明、信息集约和排除侵权的公示等有利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功能。其次,要完善非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在获取数据知识产权确权凭证后,以该项权利作为质押物的创新融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价值转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此,进一步完善非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要从合理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价值评估机制、平衡信息共享机制入手,使这种新型融资方式高效促进非遗知识产权在转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中实现价值最大转化。需要强调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实现这一机制的重要抓手。

2.打造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非遗产业营商环境

以知识产权治理非遗新业态、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围绕非遗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打造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非遗产业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治理的强链补链延链作用。要充分发挥市场体制下的经济理性,以企业为中心建立非遗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推广普及有利于成果运用,特别是“科技+非遗”知识产权转化的权属确认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出台指导性政策,推动非遗新业态企业建立并完善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风险防控到流转交易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非遗产业集群,促进技术类、文化类知识产权交易和文化产品交流,促进市场主体在科技和文化两方面的协同创新,推动与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相关的专利和商业秘密同非遗产业互动演进,进一步实现创新发展。充分结合非遗文化传播使非遗知识产品经济效益倍数增长的价值倍增效应,着眼于非遗的地域性、群体性特征,打造非遗地域公共品牌,汇聚文化合力,促进非遗商标、地理标志的开发运用。

(三)保护维度:明确权利主体权属,平衡价值配置

新质生产力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具备生产要素和法律保护的双重属性。要使知识产权在新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好生产要素的作用,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完善权利保护机制。非遗同时具备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治理应当兼顾这两个方面,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合理保护,为非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为此,要从非遗新质生产力产生的各个环节以及权利要素入手展开分析论证,进而构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利用涉及非遗传承、非遗资源数字化保存以及非遗转化利用等诸多环节,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思维来看,其内部存在权利主体的划分、权利客体的关联以及权利内容的交叉,而外部又存在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知识产权治理的保护维度应着眼于此,构建科学的权利层次体系,合理明确权利归属,解构权利内容,以推动文化赓续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完善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非遗相关利益的平衡与保护。

1.明确权利主体,破除权属困境

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要求最大限度发挥非遗的经济价值,因而非遗必然要经历从“权利虚置”到“主体确权”、从“公权”到“私权”的嬗变过程。明确非遗相关权利主体,要求将非遗权利借由知识产权制度实现转化,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投入—产出”机制。其中,非遗数字化保存环节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非遗创造者和传承人,以及数字化成果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等非遗数据库搭建者);非遗转化利用环节则涉及非遗转化成果权利主体,例如文学艺术作品的二次创作者、传统工艺的创新改进者。

首先,要明确非遗本身的权利归属。一方面,开展非遗传承利用和发展生产活动,只有面向特定主体进行授权,才能免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明确非遗权属才能实现权利“圈地”,划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高效实现经济价值转化,贯通非遗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囿于兼具公权和私权的法律属性,同时附着社会、集体和个人等多种利益的特点,以及“多世代、多数人的智力成果”的特殊形成路径,我国立法并未明确非遗的权利归属,司法上也多以公共文化权利一以概之,造成制度局限,使非遗经济价值的实现陷入困境。在理论上,非遗权利归属应主要化解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对立。从知识产权治理的视角来看,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创造性劳动作为非遗权属指向的唯一标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路径,能够同时认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构建“个人—集体—国家”的三元主体结构。第一,强调传承人的非遗私权主体地位,在众多“公地”中严格划定出私权,明确那些创造性劳动明显指向个人且本身不具备群体性的非遗,其权利应归属于传承人。第二,以区域性、传统性和社群性标准,综合认定具备群体性的非遗,其权利归属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族群,可以行业协会、财团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管理运营。第三,仅承载社会公共利益,对整个中华民族具备文化标识作用,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流传的非遗应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

其次,要明确非遗资源保存环节数字化成果的权利主体。非遗资源的保存是开启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的首要环节,并为后续利用环节提供数据基础。一方面,从赋权的充分条件来看,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需要制作者投入较多创造性劳动,符合知识产权的赋权要求;另一方面,从必要条件来看,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是实现非遗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现实需求。同时,非遗数字化之后仍存在较长的产业链条,贯通非遗传承新业态发展路径也需明确这一权利归属。因而,非遗数字化成果制作者充分且必要地成为非遗产业链条中的知识产权主体。具体而言,应在著作权法制度框架内,认定具备独创性的数字化成果为作品,但同时考虑到非遗的特殊性,要适当降低独创性标准。

最后,对于非遗转化利用权利主体的认定,基本可以通过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实现。相较于前一阶段的资源储存者而言,这一阶段的权利主体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在程度和体量上更大,因此,其预期获取的经济价值也会更高。此类主体是适应现代市场的经济理性,结合实用性、传统性和市场性,对非遗进行创新性升级的创新型主体,明确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地位,有利于更好地推动非遗产业的发展。

2.界定权利内容,平衡价值配置

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相关权利,必然要求遵循价值平衡这一基本原则,而非遗兼具作为公权的文化本位属性和作为私权的智力创造属性,即与一般的知识产品相比,非遗具备显著的公共属性,因而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非遗新质生产力要求有权利平稳运行的营商环境,因此,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保护维度中,要科学界定非遗相关权利的特殊内容,划定权利边界,进而达到价值配置平衡状态,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促进非遗资源的转化利用和创新发展。

首先,非遗的权利内容及边界设定要兼顾公共属性与私权属性的对立统一。具体而言,要化解个人权利主体和集体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与社会文化发展之间的冲突,确保私权获益和文化发展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有效的制度衔接,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划定非遗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共有领域。第一,针对非遗知识产权的获取作出特殊规定。例如,针对涉及中医药非遗的专利申请,需要完善知情同意和来源披露制度,防止不当获取与利用。第二,针对非遗知识产权的内容与边界,应以正当权益为限,防止权利扩张和滥用,预留公有领域,以适用及合理使用相关制度。开展资源保存和转化利用的非遗创新活动,可从主观善意和客观信息来源合法两个方面排除侵权属性。其中,非遗公有领域的划定较一般知识产权要更为宽泛,即非遗知识产权应采取较弱保护,以保障合理的竞争空间。第三,针对非遗的创新性利用,应确保尊重其文化内涵,追求非遗文化的本真价值,严禁以损害文化价值换取经济价值。

其次,非遗数字化成果权利的内容与边界划定既要确保与上游非遗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平衡,又要避免阻碍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囿于虚拟化、数据化的保存目的,非遗资源保存环节的数字化成果制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投入空间有限,不能以一般知识产品论之,否则将形成知识垄断,阻碍非遗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实现。至于非遗转化利用成果的权利,非遗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和权利通常无法延及,可以一般知识产品的赋权标准界定其权利内容。

(四)管理与服务维度:建设非遗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平台

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要以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前提,从管理与服务维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要通过完善相关基础制度,实现知识产权要素在非遗新业态发展中的经济增长效应,促进非遗文化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破除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为适应非遗新质生产力要素系统的特殊性,遵循非遗新质生产力产生的基本机理,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应以促进非遗知识产权要素流通交易、非遗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实现为目的,构建非遗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重点从非遗知识产权资源管理和流通交易两个方面建设管理服务体系。

1.建设非遗知识产权资源管理平台

资源管理平台是以数据库的形式储存、管理各种形式的非遗知识产权数据作为基础功能,整合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研发交流等多功能的综合管理平台。它集合各类主体的相关知识产权,及时更新、有序整理,把握非遗知识产权转化利用成果的总体情况和基本动向,为立法施政、学术研究和科技文化创新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通过资源管理平台对接各类非遗知识产权主体,包括个人和群体类非遗权利人、数字化成果权利人、转化利用成果权利人以及其他相邻权利人,明确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精准施策;依托资源管理平台开展非遗文化宣传教育,搭建创新研发交流平台,共享政策信息、行业信息和非遗相关知识产权转化成果信息,调整与优化非遗知识产权创造的规模、结构和质量。

2.建设非遗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非遗的创新性发展要以知识产权为价值核心,打通从非遗资源到非遗产业的新质生产力价值链条。建立非遗知识产权流通交易平台,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生产要素流转,实现文化与科技的价值双链顺畅贯通。通过非遗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营造交易环境、汇集交易信息、匹配交易机会;建立完善的非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积极引导非遗产业中的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开展交流磋商,引导非遗各环节的相关权利主体开展权利许可、转让和质押融资等交易流转活动;健全平台交易规则,平衡利益与风险,保障非遗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深度推进知识产权“引进来”和“走出去”,打通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易通道。基于此,非遗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既能实现市场主体交易的有序化,还能促进非遗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

总之,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在新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加快形成非遗新质生产力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需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价值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促进科技、文化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科学技术为用、文化传承为体、产业发展为路的非遗新质生产力发展模式。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能够为发展非遗新质生产力注入创新活力,对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原载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编辑:罗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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