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2025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响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这一主题,以及2025年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的主题,《中国知识产权报》特别推出音乐专刊。本期专刊聚焦音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音乐创作、传播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时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与新机遇,旨在通过音乐这一艺术形式,生动展现知识产权在推动文化创新和科技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中心师生在本期专刊中发表文章《人工智能对音乐著作权的挑战与应对》,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5年4月18日第3版。作者: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龙坤,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战与应对
人工智能对音乐著作权的挑战与应对
随着人工智能(AI)在音乐创作领域的深度应用,动听的音乐不再专属于人类创作者,优美的曲调也可以来自 AI。系统研究 AI时代下音乐著作权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推进应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AI掀起的音乐著作权“波澜”
AI音乐合成面临著作权挑战。AI音乐合成依赖于被良好训练的大模型,模型能力决定了音乐的生成水平。而模型能力的提升,建立在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投喂”数量和质量基础上。但这种著作权内容的“投喂”以复制储存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为前提,如未获得音乐作品权利人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可能构成对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复制权的侵犯。同时,模型训练对音乐作品(制品)的使用行为,在目的、数量、方式上均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AI音乐合成行为则主要面临两类著作权问题。一是传播侵权,即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与现有音乐作品相同或相似的音频,可能侵犯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演绎侵权,AI演唱(无论是原唱音色还是其他音色)可能侵犯表演权;对原作品进行换词不换曲或换曲不换词等二次创作可能侵犯改编权;“歌曲串烧”类创作若在编排或选择上体现独创性可能侵犯汇编权。
被 AI仿声存在维权困境。“AI孙燕姿”引发被仿声的歌手是否有权拒绝 AI仿声的讨论。有观点提出,作品风格属于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观点扩大到表演者,即表演风格也具有人身属性,未经许可不应被模仿,AI仿声演唱应纳入侵犯表演者人身权的范畴。
虽然这种观点具有应对前述问题的现实意义,在法律适用上却面临较大的解释困难。司法实践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声音权的规定,表演者的声音权益及于录音制品中的 AI声音,未经许可使用其声音构成人格侵权。但这意味着,表演者的声音无法在著作权法层面获得保护。如果歌手遭遇 AI仿声,只能通过民法典的声音权益规定作为请求基础发起维权,在著作权法上却无从主张,这是被 AI仿声面临的维权挑战。
AI生成音乐遭遇确权难题。AI生成音乐的过程中,人类创作者与 AI的贡献程度难以清晰界定,导致 AI音乐的著作权性质变得模糊。从国内外有关司法态度来看,AI辅助创作内容的著作权性质取决于使用者是否具有“决定性贡献”,只有在 AI创作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使用者的贡献,才能认定为作品。这与传统作品认定的主要不同在于,以往作品资格的论证关注作品产生的真实性和表达的独创性,而 AI辅助创作除了真实性和独创性之外,还增加了对自然人在 AI创作中的决定性的证明。
这就导致音乐作品的权利溯源较为复杂,证明创作过程决定于人而不是 AI的举证义务较高,为 AI音乐的著作权保护增加了难度。并且创作者难以预测个人的提示性劳动达到何种比例才能在司法中得到法院的支持,AI音乐创作者将缺乏可预见性。更为复杂的局面是,这种司法保护思路,增加了作品著作权关系的不稳定性,表现为非实质审查的著作权登记确权最终可能因为 AI使用者的贡献不足而被司法推翻。此外,音乐作品的使用主体涉及音乐作品权利人(词曲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歌手、唱片公司)、传播者(数字音乐平台、短视频平台)、消费者等多方法律关系,当有关 AI音乐作品因侵权问题进入司法环节,司法裁判如推翻作品的可著作权性,将影响多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AI时代的音乐著作权立法对策
第一,确保 AI音乐服务的合规性。解决 AI模型训练侵权问题,扩展合理使用类型,明确 AI模型在非商业目的下使用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合法性,同时为商业化使用设置付费路径,确保权利人利益得到维护。制定 AI服务商使用音乐作品(制品)的报酬标准,促进内容付费的公平性。加强侵权防范,在使用AI创作音乐作品或录制录音制品加强著作权核查,可通过 AI工具的系统警示及作品中人机作用比率显示等技术手段防范侵权行为发生。
第二,明晰自然人歌手的著作权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AI+歌手名”仅限本人或授权主体使用,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歌手人格权利。保护表演形象,防止通过技术手段歪曲或改变表演者的原有风格,确保表演者的形象和风格不受侵害。
第三,扩展音乐法定许可范围。为适应 AI技术发展,在今后的法律制修订和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将法定许可范围从狭义的针对制作录音制品扩展到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并协调与邻接权、摄制权、表演权及作者精神权利的关系。同时,制定付酬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代表及 AI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稳定协商机制,保障各方利益,促进 AI技术在音乐领域的合法、健康发展。
第四,细化 AI音乐作品认定标准。建立专门的 AI音乐作品独创性评估标准,评估作品整体表达的独特性,认定人与 AI的贡献比例。通过细化认定标准,既能保护人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为 AI生成音乐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依据,推动音乐产业与 AI技术的融合发展。(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编辑:罗思琪
审核:周宗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