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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那 鲍一鸣|比较法视阈下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模式研究
日期 2024-11-26 08:56   点击:


01作者简介

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哲学博士后。国家高级技术经理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首批青年专家;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海外维权专家。

鲍一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02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供给及其水平事关国家科技安全、资源配置效能及数字经济发展质量,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良好的立法可以避免国家科技安全风险或企业知识产权涉诉风险,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跨越发展、人工智能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全球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立法主要有“全面监管式”“激励创新式”和“新发展主义式”三种模式。我国现阶段可采激励创新为主、全面监管为辅的策略,在实践中丰富中国特色新发展主义的意蕴内涵,平衡科技安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发挥我国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应用潜力。建议制定专门《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坚持以人为本、新发展主义、可信任问责及绿色原则四大基本原则,重点调整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权属;结合应用场景对风险分级分类,划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前端注意义务及后端备案审查义务,配套完备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不断提升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水平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从而加速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全面赶超。


03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数字科技;法律全球化;新发展主义


04期刊信息

本文刊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24年第4期。(CSSCI来源集刊)


05全文内容

编辑:罗思琪

审核:韩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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