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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那|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
日期 2024-09-19 08:47   点击:


作者简介

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法学、哲学博士后。国家高级技术经理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首批青年专家;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知识产权专家智库专家。

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步迈向通用人工智能,其涌现出的独特的思维和理解能力、打通虚拟与现实边界的可交互性以及向人脑规模发展的模型参数量等特征使其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赋予相应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目前学者们提出的否定说、代理说、限制说等理论无法在逻辑上实现自洽,也未关注到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本质特征所应被赋予的法律意义。从理论探索的角度出发,将人工智能行为体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设定为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运用监护理论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人工智能行为体与其他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新兴权利主体对多法域带来的制度冲击,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探索提供前瞻立法制度构建,为全球范围内处理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法律拟制;监护理论;

期刊信息

本文刊载于《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

全文内容

编辑:罗思琪

审核:韩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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