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焦和平就短视频“二创”版权问题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报道题为《短视频“二创”要守好版权红线》,全文内容如下:
本报记者 窦新颖
“二创”短视频也有版权。近期,一起娱乐短视频解说作品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引发业界关注。据悉,该案中,某文化公司认为某技术公司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与其作品内容高度一致,构成侵权;而后者则称前者发布的内容为对艺人花边新闻、八卦内容进行的剪辑,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也不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一审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发布的作品,通过对已有素材片段的选择、组合、设计、评论形成了具有自己风格的新视频,具有独创性,因此判决某技术公司侵犯了某文化公司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当下,在各家短视频平台上,上述娱乐类短视频较为常见,该案为内容创作者敲响了警钟。那么,这类短视频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作品?行业发展又该如何规范呢?
“二创”也有版权
当下,涉及艺人生活的短视频,很多都是对网络上的艺人花边新闻、八卦等内容进行的剪辑。这类内容构成作品的要件是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且具有原创性。”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副秘书长黄继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短视频一般由图片、音乐、文字和文字解说等多种元素构成,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首先要求在以上元素的运用上具有独特性,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简单模仿或复制;其次要体现出创造性,比如对于艺人花边新闻等内容,在引用新闻事实以外,创作者在剪辑时对新闻事实的解读、想要突出的重点、短视频中使用的图片素材插入位置等都要有独创性。
无论是对艺人花边新闻等内容进行剪辑的娱乐类短视频,还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原创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一般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如何判断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表示,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已有相对成熟的判定思路:其一,要符合独立创作的要求;其二,要满足智力创造的限度。
焦和平进一步分析,首先,基于独立创作的要求,此类短视频不能是简单地剪辑、搬运或“缝合”与艺人相关的娱乐新闻,否则就无法体现脱离了既有内容的独立性。其次,需要在短视频中体现出对已有素材的选择、组合、设计,形成独特风格,体现出创作者个性化思想,形成与现有的不同类型作品、其他同类型作品存在差异的表达。这种差异体现了公众对于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也是司法实践将其作为视听作品准入门槛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疑问:某创作者的“二创”短视频侵犯他人的版权,而其他创作者未经许可使用这种视频是否会构成侵权?
“分析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二创’短视频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形下,创作者是否仍然对其享有版权。如果享有,则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侵权;如果不享有,则不构成侵权。”焦和平表示,“二创”短视频侵犯他人版权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对已有短视频的非法改编,而承认改编者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其现实意义在于肯定其在改编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赋予其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
黄继墨也表示,如果“二创”短视频本身构成作品,即便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还是会构成侵权。“毕竟这种‘二创’短视频并非简单复制他人短视频内容,而是经过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加工,附加了其劳动成果。”
娱乐类短视频内容繁多,侵权情况复杂,那么,创作者应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版权,又应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呢?
“创作者在创作时,对于短视频的表达和构思应该具有独创性,使用他人音乐、图片、文字字体等元素应先取得授权,以避免侵犯他人版权。同时,可以采取作品版权登记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版权。”黄继墨表示,版权登记有利于后续主张权利,如果发现已经被侵权,就要及时保全证据,向平台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纷繁复杂的短视频侵权方式,反映了流量驱动的行业生态。对此,焦和平建议,短视频作者在创作中为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应树立尊重原创的意识,借鉴他人作品要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如需要使用已有作品应于创作前获得授权,同时“二创”要有独创性内容。在保护自己的版权方面,应首先保证有权使用所有创作素材,同时做好确权,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要积极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短视频“二创”引发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规范短视频创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备受业界关注。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短视频版权专题研究显示,涉短视频版权纠纷案件中,既有简单复制型侵权行为,也有新型创作和传播方式引发的侵权纠纷,而随着制作技术不断更迭,已出现与人机互动生成的短视频、短视频模板等案件。”焦和平表示,短视频“二创”版权纠纷多发的情况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法律制度依据已经逐步完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有益经验。但规范短视频创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仍需多方合力。对此,他提出四点建议:完善行业规范,发挥平台自治力量;健全授权机制,畅通内容流通渠道;加强司法探索,充分把握行业需求;细化法律规定,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短视频创作者应制定内容制作流程,自觉遵守著作权法规定,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同时,短视频平台方也应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对于平台内创作者侵犯他人权利或被他人侵权的情况,进行高效处理。”黄继墨表示。她同时建议,平台应引导用户上传合法的内容,提高用户的版权意识,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化解版权纠纷难题,提升作品内容质量,短视频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编辑:罗思琪
审核:周宗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