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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丨李晓鸣:生产力视角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日期 2024-07-10 21:36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重要文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指出,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与生产力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应有之义。

对生产力发展的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持续传承和鲜明特色。宪法在总纲部分明确,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该条款不仅明确了发展生产力的基本路径,也为各专门法律制度的构建确立了基本遵循原则。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将立法目的明确表述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一科技事业专项立法,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除了科技领域的法律规范,有关企业发展、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的法律规范也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表述。总而言之,既往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已经积累了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的丰富经验。

为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应当在承继既往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质生产力的特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推进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向来重视生产力导向。在新质生产力发展阶段,与其配套的科技创新专门事项立法,例如对科技创新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科普法律制度,作为科技创新重要激励手段的科技奖励法律制度,都应当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制度设计的原则和举措等方面,向新质生产力倾斜。作为下位法的科技创新地方性立法等,包括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法》各地实施的专门立法、围绕特定创新区域协作的专门立法、服务国家战略的地方专门立法等,均应按照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更新,充分顺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趋势。

推进产业创新的法律制度健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科技活动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于2015年,其立法内容尚未对新产业、新业态作出及时回应。另外,科技创新已经对旧有产业结构形成巨大冲击,正在催生新的产业甚至产业体系,唯有加快和健全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产业的专门立法,明确顶层制度设计,才能在推动产业创新的同时,保证产业体系自主可控、安全可靠。

推进绿色发展的法律制度补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绿色发展”就 是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经典理念,是将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看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新质生产力发展理念的提出,更要增强环境保护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协同性。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看,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专门法,如《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新近立法,均明确了特定区域环境保护与优化生产力布局之间的关系,更需要配套法律制度予以进一步细化。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看,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推动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发展等,也需要知识产权、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体制机制创新的法律制度确认。科技成果转化是新质生产力发挥经济社会带动作用的必要环节,促进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创新,是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专利法》和《科技进步法》等已根据相关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作出最新修订。包括陕西省在内的各地也已开展相关探索,2023年年底修订的《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成果予以法律确认,即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新导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成果转化,应当看作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法律举措。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的专门法还未体现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如权益归属和权益分配等内容已经落后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因此,需要加快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体制机制的法律制度确认,以健全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

人才工作机制创新的法律制度增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都体现了科技、教育和人才一体化发展的理念。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科技、教育和人才的良性循环,具体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权益保障等具体机制的构建,都需要法律制度及时予以确认。《劳动法》已经确立了一般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然而,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人才培养的周期更长、方式更加专业,高学历教育和交叉学科培养不断增加;人才引进的程序更加规范,更加需要知识产权评议、尽职调查等环节;劳动关系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样态,服务于平台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越发普及;以科学技术人员为主的劳动者需要更加全面和灵活的保护手段,特别需要保护其从事科技创新探索的自由和免除工作生活后顾之忧等。因此,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及时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趋势,将人才工作机制在相应主题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予以充分体现。

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趋势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法律制度应当从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丰富和完善。深入研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提出法律制度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建议,是法律工作者的使命。


原文刊载于《西部法制报》2024年6月19日

编辑:罗思琪

审核:梁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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