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心动态 >> 正文
  • 中心动态
中心动态
焦和平教授做客中南大学“名师名家学术论坛”
日期 2024-04-21 21:17   点击: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2024年4月19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焦和平教授受中南大学法学院邀请做客“中南大学名师名家学术论坛”,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为题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由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易玲教授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强教授、张新平教授担任与谈人。

讲座伊始,焦和平教授介绍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五个基础问题。首先他界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故意(恶意)侵权者施加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接着,他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并从民事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所产生的争议,进一步强调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位与性质。还指出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政策依据,梳理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的过程。

其次,焦和平教授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展开讲解。他基于《著作权法》第54条、《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的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方式。他在对惩罚性赔偿专门条款和法定赔偿条款这两种惩罚性赔偿实现方式的不同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的三种样态。焦和平在对单一模式、融合模式与分立模式这三种样态介绍后,结合司法实践的现状,重点阐述了分立模式存在的弊端与原因以及采用融合模式的优势。

最后,焦和平教授论证了融合模式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路径的合理性。他认为法定赔偿条款的适用率高导致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应采取融合模式对《著作权法(送审稿)》第76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使法定赔偿的结果还需乘以一定的倍数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并对此修改可能会产生的质疑进行细致回应。由于惩罚性赔偿中因证据提供及证明力的薄弱使大多数惩罚性赔偿通过赔偿条款实现,因此他认为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同时适用、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是司法实践研究的新动向。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融合模式使得法院裁判时缺乏法律依据,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充分验证了融合模式的现实需求。焦和平教授指出未来著作权立法和专利权立法应当改采融合模式,形成分工明确、界限清晰、体系合理的惩罚性赔偿与包括法定赔偿在内的补偿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二元架构。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法典》确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般规定有效实施。

在与谈环节,刘强教授对焦和平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并总结概括了本次讲座的内容,认为焦和平教授的讲座视角独特,极富思辨性,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反思和完善建议具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张新平教授认为,焦和平教授的讲座极具启发意义,在当前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算法技术滥用问题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互动环节,焦和平教授与参会学生就专利蟑螂治理、惩罚性赔偿与裁量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撰稿:梁龙坤

审核:周宗熙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设计与制作:西安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联系电话:029-82668972 邮编:710049  电子邮箱:xjtuipr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