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研讨推进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一级巡视员梁金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周景玉,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行业组织、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负责人和来自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的专家学者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周景玉主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处长黄莹对《条例》(草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汇报,她围绕起草背景、起草思路、主要内容、重点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和《条例》(草案)内容展开了深入研讨。

梁金霞代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条例》(草案)近年来持续的研究和推进工作表示了肯定。她重点就本《条例》(草案)的保护范围、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的关系、全社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公有领域的保护等发表了意见,她希望各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就《条例》(草案)重点内容的完善提出宝贵建议。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宋晓亭教授介绍了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的进展,回顾了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过程,指出当前《条例》(草案)内容基本反映了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和国家保存传统知识资源的制度设想,并就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与登记原则的衔接、登记认定的法律效力、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与非法行医的限制之间的冲突、本《条例》抵御境外不当使用的效力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教授回顾了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考虑,作为本《条例》(草案)的前期起草研究承担单位,他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定义的产生、中医药传统知识活态传承问题、《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对国内外相关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回应。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霍增辉教授认为当前《条例》(草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基本厘清了其与中医药传统文化、中医药事业及中医药传统知识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建议从扩大《条例》(草案)保护范围、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经费支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完善。

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陈俊峰指出《条例》(草案)亟需解决重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国外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牟利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国中药协会副秘书长申诺认为当前《条例》(草案)总体上遵循了中医药传统知识自身的发展规律,提出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也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实际。

中华中医药学会标准化办公室负责人苏祥飞就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践中的保护措施问题,从中医药标准制定的角度谈了自己的见解。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二级调研员陈高潮指出本次《条例》(草案)研讨推进会非常必要和及时,并结合山东省民间中医的实践情况介绍了山东省保护中医药知识的经验。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主任科员张洋重点关注《条例》(草案)的实际操作性问题,认为当前《条例》(草案)内容基本能够指导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他还介绍了四川省收集保护川派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处长王庆介绍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普查和整理及数据库的建立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处长张庆谦结合前期《条例》(草案)起草制定的情况,针对与会专家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处长李凯介绍了地方中医药条例中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探索性内容,建议后期加强对地方的调研,吸纳地方的有益经验。他还从立法规范性角度提出了对本《条例》(草案)的完善建议。

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二级主任科员张晶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交叉谈了见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处长夏涛指出《条例》(草案)既要体现传统知识的共性,又要体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个性。他针对《条例》(草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三级调研员李素建议按照不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种类设置不同的权利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四级调研员刘扬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要坚持问题导向,本条例的保护范围应该尽量扩大,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通过赋权方式是否合适还需进一步考虑。

周景玉最后作会议总结,他首先对本次会议研讨的成果和共识予以肯定,指出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都极具启发意义。他指出当前条例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但仍需对相关概念的定义、保护的范围、保护与传承使用的关系、相关制度的衔接、公有领域的保护方式选择等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希望与各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加强联系,共同推进《条例》(草案)的完善,加快立法进程。
撰稿:占妮
图片:张楠
编辑:杨朋辉
审核:韩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