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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在西安召开
日期 2019-10-20 11:28   点击:


2019年10月17日,由国家中医药局委托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课题组承担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试拟稿专家论证会在西安召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四级主任科员王笑、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干部郭林飞、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顾昕,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副所长刘剑锋,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霍增辉,贵州省地标研究中心主任李发耀,同济大学法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宋晓亭,安徽中医药大学新安书院院长王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周方及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团队参加了汇报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主持本次会议。他希望,此次专家论证会能够助力课题组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并在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方面深入探讨,把握研究的重点与方向。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教授向与会人员介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进展情况。他从本次修改稿的立法背景、必要性、立法依据、修改思路以及修改内容四个方面介绍了上一阶段条例起草工作的内容,对本次提交的修改稿进行了详细说明。

与会专家就《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研讨,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客体、适用范围、权利归属、名录和数据库建立、知情同意、获益分享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霍增辉建议,目前条例中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兼有,建议程序规定不清楚的可以规定另行制定部门规章,此外还应当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刘剑锋结合多年研究经验从保护数据库和名录的角度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收录需上位法的授权和规范。并以中医药具体实例建议中医药法律法规应切合实际保护国家利益和持有人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顾昕表示中医药传统知识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框架内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公众可以使用的知识和智力成果,但本条例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也赋予了禁止权和损害赔偿权,规定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需要持有人同意和许可,难免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确立的“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和智力成果不予保护原则”相冲突,破坏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他建议,《条例》所设计的制度应该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区别,不再规定禁止权和损害赔偿权,只规定收益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韩秀成表示,希望通过中医药管理局,将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向国际,增强我国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领域的话语权。另外研究还要注意遵守国际上的一般规范,但是在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原则保持一致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循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点和规律。并希望通过这一轮研究使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实践与运用可以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最后,张庆谦处长作总结讲话,他指出,传统知识的保护工作至少进行了十多年研究,但一直处于尚不明晰不确定的状态,课题涉及的问题很难但是确实又很重要,对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中医药资源和防止不当利用有重大意义。从大背景上来看,条例的研究和出台十分必要。条例的条款内容实际上不需要很多和很全,但是要代表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他希望,课题研究要抓紧时间,要把握最佳的时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一些认识和结论进行进一步升华提炼。


撰稿:田小楚

摄影: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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