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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李晓鸣 马治国:科技奖励应提高外籍人士的参与度
日期 2016-10-19 12:51   点击:






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5》的显示,来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数量从1995年的8940项,增加到2014年的30369项,增长约3.4倍;相应的参加人数从35098人次增加到114384人次,增长近3.3倍,外籍人士已广泛参与我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但对科技活动发挥表彰和激励作用的科技奖励制度,并未在同时期显著增强对外籍人士的奖励。基于外籍人士在科技研发活动中的突出贡献和鼓励外籍人士更加深入参与国内科技事业的需要,外籍人士能否以及如何成为科技奖励的受奖对象,或者担任评奖主体,成为科技界热议的话题。


要对科技奖励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应对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梳理。从现有国家法律层面来看,没有明确对外籍人士进行科技奖励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但在第十五条对科技奖励对象进行规范时,未明确指出外籍人士作为受奖对象的地位,仅鼓励其成为设奖主体。


行政法规层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条在确定授奖对象范围时,未提及外籍人员和组织,其第十二条提出对外籍人士的科技奖励,即设置“国际合作奖”专门奖励“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但是将获奖条件限制为“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部门规章层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仅是对“国际合作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细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均未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和较大的市都制定了科技奖励条例、办法或实施细则,截至2015年12月底,共有50个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涉及外籍人士科技奖励问题,另有66个文件未涉及,所涉内容均围绕国际科技合作。


另外,从评奖规则层面来看,目前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的237项社会科技奖励仅有8个奖项明确规定了奖励外籍人士,绝大多数奖项未明确是否有国籍限制。总之,我国现有科技奖励制度以政府设置奖项为主导,社会性奖励的影响力较为有限;各类奖项对外籍人士的奖励标准,基本限于对我国科技事业的贡献;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加强了对外籍人士的奖励,但奖励规模总体较小。这与外籍人士参与我国科技活动的实际贡献和踊跃程度,以及扩大科技奖励国际影响力的现实需要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在“对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作为授奖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开外籍人士参与奖项评选的限制,允许外籍人士参评部分高级别奖项。比如在我国科技工作者牵头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人士参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再如在“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中增加对外籍人士的奖励,这将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的深化。


第二,应当通过规范社会性科技奖励的运作,和鼓励社会性科技奖励的发展,设置不对授奖对象做国别限制的科技奖项,用以奖励那些科技水平在世界具有领先地位的研究主体,这将大大提高我国科技奖励的国际影响力,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投身我国科技事业。


第三,应当对科技奖励评奖规则进行细化,适当吸收外籍人士担任评奖主体。邀请外籍高水平专家担任评审,既有利于扩大科技奖励的国际影响力,又有利于增强奖励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改变我国科技奖励重视项目奖励、轻视人物奖励的习惯做法,注重对从事科技事业的国外自然人、法人主体进行奖励,而不是仅仅奖励其取得的某一项科技成就,以促进其持续关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保持科研道德的延续性。


总之,唯有适时扩大外籍人士的受奖范围,提高外籍人士的参与程度,才能真正发挥科技奖励制度的应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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