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上午9:00—12:00,国家中医药局在线召开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任艳、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建锡、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处长李红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石海燕、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史文献研究所副所长刘剑锋、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干部李文静,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副院长周方及课题组成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由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主持。
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介绍了《条例(草案)》的制定背景
指出《条例(草案)》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课题组提交的草拟稿基础上拟定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充分肯定了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课题组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所做的贡献,并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会议的召开,与会专家能够对《条例(草案)》尤其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持有人以及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李文静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库和名录二者之间的关系
建议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采取集约化模式,建立统一标准并由省市县进行分层分级管理。针对保护数据库内容,她建议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中药材的传统采集、栽培、贮存、加工炮制、鉴别等知识技艺列入其中。增加省级紧急状况作为强制使用的条件之一,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针对条例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她建议修改为“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此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的呼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处长李红梅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应立足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外国盗用的背景
先考虑国际保护,再考虑国内保护。她指出现有条例规定的保护名录所列信息具体包含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和摘要等,需要考虑商标、道地药材等是否可以包含在内。并对持有人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医疗机构提出质疑,建议将《条例(草案)》第29条中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改为“适用相应法律法规”。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建锡结合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的建立提出具体建议
认为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应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系统对接,规定只有经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并取得医师资格的持有人才能进入数据库拥有合法身份。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12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筛查、登记”改为“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筛查、登记”。此外,他建议将救济程序部分的“申请群众性组织进行调解”改为“申请纠纷调解或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石海燕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传统医药保护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经验
建议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定义部分删除“持续”,增加“应用体系”,并建议对民族医药中个人主动将祖传秘方拿出来申报进入数据库的持有人予以奖励。针对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的权限,她认为数据库应在国内向社会大众公开,而保护名录应该有具体使用权限和密级。
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史文献研究所副所长刘剑锋结合其2013-2017年所负责的相关课题为条例的改进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
指出中医药传统知识包含古籍和活态两种形式,而《条例(草案)》第11条所规定的“所列信息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和摘要等”,对于古籍类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摘要可能无法呈现其具体信息。此外,针对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的建立,他建议采取两级审查制度,具体为:省级初审、国家级终审。最后,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的有关登记、评审及发布办法的另行制定,他建议全部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无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对刘剑锋副所长提出的关于保护名录具体内容、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的具体建立程序等方面的建议表示高度赞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庆谦对各位与会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表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会充分吸收各位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早日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出台,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发展。
撰稿:赵世桥